安徽,宿州。潘先生将5000万元存入银行,利率3%定期一年,一年后存款到期,潘先生查询余额发现有异,他找到存款行要求取出本息,却被告知钱早就取走了,他要求银行支付自己的5000万存款及利息被拒绝,潘先生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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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先生是大连人,他手里有一笔5000万元的闲置资金准备存入银行,这样既无风险,还能拿利息。
在一次饭局中,经朋友介绍,潘先生认识了某银行的邱某某,他自称是该行的理财经理,双方多次接触后彼此取得信任。
不久,邱某说他所在银行有存款任务,最高可以给到3%的利息,他希望潘先生将闲置资金存到他这里。
潘先生手里正好有5000万元想存定期,为了慎重起见,他亲自从大连来到宿州。得知利息确实是3%之后,他决定将5000万元存入该行。
随后,潘先生便在该行柜台办理了5000万元定期一年的存款,该行给他开具了定期存单以及客户存款回单。
在办理完存款后,潘先生便回了大连,并将存单妥善的保存。
一年后存款到期,潘先生想查询一下余额情况,把150万元的利息取出来,然后把5000万的本金再续存一年。
但查询之后的情况把潘先生惊呆了,他的账户里竟然没有钱了,他赶紧联系邱某,没想到之前称兄道弟,对自己极尽恭维的邱某却联系不上了。
潘先生吓出了一身冷汗,5000万元可不是个小数目,相当于半个家业,如果真的出事,后果将不堪设想。
潘先生马上找到存款行,要求取出自己的5000万以及利息。柜员经过仔细查询后告知潘先生,他的账户确实没钱。
邱先生懵了,自从5000万存上之后,存单一直由自己亲自保管,没有第二个人知道,自己从来没动过存单,一直都保存的好好的,现在存单在自己手里,钱怎么会没了呢?
他要求查明情况,负责人却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并建议潘先生报警。
负责人称,查案是民警的事,他们没有权利,也没有责任帮他查询存款是怎么丢的。
潘先生报警,民警介入后,很快就查了个水落石出。
原来就在潘先生将5000万存入银行不久,邱某就串通该行工作人员高某将潘先生的存款挂失。
然后,邱某又用伪造的存单以及当时偷偷留存的潘先生的身份证复印件重置了密码,并指派夏某将潘先生的5000万存款全部取走了。
民警立即对邱某、高某以及夏某立案调查,并对他们采取了强制措施。
据邱某交代,他曾将800万元打入潘先生和他妻子的账户作为前期的利息。但潘先生对此并不认同,表示自己从来没有收到过这笔钱。
同时,潘先生认为,自己是在存款行柜台存入的5000万元,存款手续合法合规,存款行也出具了带走本行印章的存单,以及存款的回执单,证明自己的钱确实存入了该行。
而该行却没有尽到保障储户存款的安全,造成自己的大额存款丢失,银行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存款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自己的5000万存款及利息。
而存款行则认为,这是邱某的个人行为,而且潘先生是贪图高额利息才存的款,这些都与该行无关,并当场拒绝了潘先生的要求。
潘先生一纸诉状将存款行告上法庭,要求该行赔偿自己的存款5000万元及利息。
一、潘先生将钱存入该行,双方成立储蓄合同关系,双方都要遵守合同约定。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存款行与潘先生已建立储蓄合同关系,该行对储户的存款有保障安全的义务,因该行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造成了潘先生的存款损失,因此,该行应承担其赔偿责任。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潘先生认为,该行开具的存单上盖有本行的印章,说明这笔钱确实已经存入本行。
存款被邱某串通该行人员高某将存款挂失,并成功将5000万大额存款取走,邱某、高某又是该行的工作人员,说明该行说明该行对内部人员监控不力。
二、银行未尽到保管义务需,承担赔偿责任。
存款行认为,潘先生是被邱某忽悠可按高息存款,本意是想占便宜才在本行存款。但高息揽储是违法行为,潘某明知违法而为之,所以该存款合同无效。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实。
而该行提出上述理由,说明其没有赔偿责任,但并没有证据进行证实,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而潘先生拿出了该行开具的个人定期存单,以及客户回单,证明他与银行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合法有效的。
三、经审理认为,因邱某及同伙在取走5000万以后,通过中间人向潘先生转交了800万作为利息,涉案金额应为4200万元。
一审判决,存款行支付潘先生存款本金4200万元。该行不服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而潘先生也因此受到了损失,白存了一年,连本金5000万也成了4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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