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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吉林某地村民黄某从小居住在洮儿河边,祖上世代以摆渡为业,黄某家有五兄弟,2014年,因道路不通花费13万元私建浮桥,2014-2018年间,私自制定收费标准,大车10元小车5元,收取过路费合计52950元。司法部门认为,其行为属于强拿他人财物,造成了社会恶劣影响。在判决书中也提到扫黑除恶办参办,以及群众的信访材料。所以该事件应该不仅仅是简简单单的寻衅滋事,不然也不会判决整整18人。
并且有当地人指出,该河大部分时间属于干涸时间,只有678月份雨大的时候才有水,并且黄某一家还把容易过车的地方用铲车挖开,让人只能被迫走他的桥。罗翔老师提出“修桥铺路,乃大善之举”,但是到底是恶意修桥,还是做好事没好报?这在判决书中无法很好体现,具体的还是看官方发布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