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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于1804年颁布,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民法典,也是第一部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尽管该法典保存了不少封建残留,但总体而言仍是一部具有开创性和革命性的民法典。该法典体现了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和法律最小限度的干预的自由原则。它确立了近代私法的三项基本原则:所有权至上、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成为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最基本的私法立法原则,并对其后几百年大陆法系私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法国民法典》作为 18 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成果之一,划时代地确立了近代民法的若干基本原则,如自由与平等、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等,从而开创了资本主义民法的“新纪元”。法典第7条规定:“行使民事权利不以公民资格取得和保持宪法规定为条件。”第8条规定:“所有法国人享有民事权利。”这些规定否定了以身份为基础的封建传统,确立了民事权利不受政治权利限制并成为人民天生拥有的固有权利的原则。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对物品享有绝对和无限制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但法律规定禁止的除外。”尽管这个所有权概念承袭了罗马法的相关制度,但其中的“绝对”、“无限制”等字眼强烈表明了新兴资产阶级迫切希望不受限制地享有自由使用、获取收益和处分所有物品的愿望。关于契约自由原则,法典第 1101 条规定“: 契约为一种合意, 依此合意, 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者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债务。”第 1134 条进一步规定“: 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明确了债的发生是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法国民法典》的这些重要原则实际上可以说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精神的外化。而作为大革命思想基础的启蒙运动中的理性思想也为《法国民法典》提供了观念性指导。详言之,乃是西欧理性自然法思想,理性自然法理论认为,“整个人类,不论是东方还是西方,都遵循着同样的自然法,而这种普适的自然法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人类着共同的理性。正是因此,尽管世界各地的法律、风俗、制度等不同,人们依然可以凭借理性推导,制定出一部为大家所共同接受的法典。不仅如此,17、18 世纪的法国思想家们对制定法典的思想,也多有论述。尤其是孟德斯鸠,更是对未来法典所应具备的品质作了设想,如“法律的文体应该是简明的”,“法律的文体应该是质朴的,直接表达往往比影射表达要好得多”。“法律的语言在所有人身上都会唤起相同的观念,这是最基本的”,“当法律已经把事物的观念很明确地加以定位之后,就不应该再回到那些含糊不清的表达方式上来”,等等。这些都对后来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思想准备。事实上,法国民法典的编纂者们的确深受自然法思想的熏陶,比如编纂者之一的包塔利斯就曾指出:“不论如何,正定的法律将永远不能完全替代在生活事务中自然理性的运用”。至于法国民法典所依据的一些立法材料更是被称作“完全渗透着《论法的精神》的影子”。总之,如果没有自然法思想,《法国民法典》的存在显然是不可思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