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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州讯 近日,由广西桂海天(崇左)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原告凌某某起诉韦某某等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案,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凌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合计108107.04元。
据查,2020年11月,被告韦某某驾驶小型客车上路行驶,与同向行驶在前、由凌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凌某某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之后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韦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律师了解,交通肇事人韦某某驾驶的车辆并非其本人所有,车辆所有人为梁某,梁某可能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且该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事故发生时,尚在生效的投保期内。所以本案以肇事人、车辆所有人、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内优先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8257.67元及精神抚慰金10000元。
(蒙晓剑)
律师说法: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除非车辆所有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