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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邦智能: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热文

时间:2022-12-27 20:22:31   来源:

证券代码:003028      证券简称:振邦智能        公告编号:2022-083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资料图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8.66 万股;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21.96 元/股;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22.03 元/股。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截

至目前,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 11 名因个人原

因离职(其中有 4 名为 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7 名为 2021 年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

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律、法

规有关规定,将对上述 11 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8.66 万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鉴于公司已实施了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同时根据

《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以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回购注销。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对上述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价格进行调整。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独立意见。2021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定期)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

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对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和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 2021 年 6 月 10 日为首次授予日,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

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议案》。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

案》。

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

公司股份总数将由股本由 109,600,000.00 股增加至 111,002,880.00 股。

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

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激励

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

定;律师发表了核查意见。

于 2021 年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部分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

性股票涉及 6 名激励对象,合计 3.9 万股;注销的股票期权涉及 1 名激励对象,合

计 1 万份。

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激励计划的期权行

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

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

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

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解聘、擅自离职等情形而离职,激励对象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公司以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鉴于 11 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将根据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对 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4 名激励对象的 1.16 万股已授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和 2021 年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 7 名激励对象的 7.5 万股已授

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本次需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8.66 万股,占限制性股票授予总数

(1,258,728 股)的 6.88%,占公司总股本(2022 年 12 月 23 日收市后的总股本

   (1)调整原因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披露了《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3.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根据公司《2021 年限

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九)回购注销的原则中的“回购价格的

调整方法”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

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

整。同时,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以授予价格

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2) 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九)回购注销

的原则中的“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的有关规定,派息后回购价格调整方法为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

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3)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以授予价格加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综合上述调整方法,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调整为 21.96 元/股,2021 年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

为 22.03 元/股。

   根据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

属于授权范围内,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初步预计为 190.69 万元,最终结果以实际情况为准,回购资

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以公司 2022 年 12 月 23 日收市后的总股本

本由 111,489,400 股变更为 111,402,800 股。

   四、本次回购注销的减资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 8.66 万元。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

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等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

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不影响公司未来的发展及上市地位。

   六、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

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

议前六个月内 6 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

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鉴于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

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将对上述 11 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 8.66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鉴于公司已实施了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

案,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含税),同时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

定,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以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综

合上述情形,公司对回购价格给予调整,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合法有效;本次注销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

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同意公司调整回购价格并对上述 11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8.66 万股限

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11 名激励对象人因个人

原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

  鉴于公司已实施了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以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因此综合上述情形,公司调整回购价格,

本次回购价格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回购价格并对上述 11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8.66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三)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的规定。

意见》;

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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